發(fā)布時間:2017-11-08
各功能區(qū)管委會,各鎮(zhèn)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瑞安市機關事業(yè)單位房產出租管理實施細則》已經2013年4月26日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5月11日
瑞安市機關事業(yè)單位房產出租管理實施細則(瑞政辦〔2013〕124號)
第一條 為切實規(guī)范我市機關事業(yè)單位房產出租行為,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及房產出租工作的透明度,實現(xiàn)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市各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房產出租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房產出租是指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將我市機關事業(yè)單位的各類商業(yè)服務用房、辦公用房、專業(yè)業(yè)務用房、公益性用房、倉儲用房、居住用房、生產用房及場地、構筑物等房產中閑置的部分,以出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營、使用的行為。
第四條 以下房產的出租暫不適用本細則:
(一)市場攤位出租;
(二)市住建局、市舊城辦等單位政策性廉租房出租;
(三)其他不宜公開招租或協(xié)議租賃的房產。
上述房產的出租由房產出租單位自行制定管理辦法,并報市機關事務局備案。
第五條 市機關事務局受市政府委托統(tǒng)一管理全市機關事業(yè)單位房產,負責全市機關事業(yè)單位房產出租的審批和監(jiān)管工作。
第六條 機關事業(yè)單位房產出租主要由市機關事務局負責組織協(xié)調,調撥使用期間的房產出租經市機關事務局審批同意后可由房產出租單位組織實施。
第七條 除國有單位之間的國有產權租賃外,其余機關事業(yè)單位房產出租,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公開招租的方式確定承租人,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年承包租賃總額在5萬元以下房產出租,由房產出租單位自行組織;年承包租賃總額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房產出租須進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招租。
第八條 房產出租單位采用公開招租方式對外出租房產的,應在擬出租前提交房產出租申請。屬于部門管理的單位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經審核后報市機關事務局審批。市政府直屬管理單位直接報市機關事務局審批。
第九條 報市機關事務局審批的房產出租申請,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房產出租申請報告(包括現(xiàn)有房產的產權情況、使用情況、出租理由以及對承租人的行業(yè)要求等);
(二)房產出租審批表;
(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等權證復印件;
(四)原已租賃使用的,提交原房產租賃合同復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書面資料。
第十條 經審批同意出租的房產,由房產出租單位按規(guī)定實施公開招租。年承包租賃總額在5萬元以上的房產一律按規(guī)定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實施公開招租。公開招租以公開競價方式為主。
第十一條 對于所有要出租的房產,房產出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根據其房產價值并綜合考慮房產所在地段、租賃市場行情等因素對租金進行評估,擬定出租房產的租賃起始價,并報市機關事務局備案。
第十二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在公開招租前發(fā)布招租公告,就有關房產出租信息在瑞安市政府網站、公共資源交易網站和本市主要平面媒體上進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7個工作日。發(fā)布的招租公告應包括:
(一)出租房產的位置、面積、功能、用途及租賃期限等基本信息;
(二)房產招租單位名稱、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電話;
(三)報名條件、報名地點、報名方式和報名截止日期;
(四)公開招租的形式;
(五)競租保證金金額;
(七)公示的起訖日期和報名的截止日期;
(八)接受投訴的單位和聯(lián)系電話;
(九)其他需要發(fā)布的信息。
第十三條 對經審核符合條件有意參加競拍的承租人,在交納保證金的前提下,可以安排不少于1次的現(xiàn)場踏勘。
第十四條 公開招租的房產一般在評估價格的基礎上確定起始價,有必要的可以確定租賃底價。租賃底價在房產起始價的基礎上,由房產出租單位和市機關事務局在公開招租前共同確定,確定的底價必須嚴格保密。
第十五條 公開招租成交公示期滿后三日內,租賃雙方應簽訂合同或協(xié)議書。租賃合同的格式由市機關事務局統(tǒng)一制定。
租賃合同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產位置、面積、功能及用途;
(二)租賃期限;
(三)租賃費用及支付方式;
(四)裝修條款;
(五)稅費負擔;
(六)保險責任及物業(yè)管理;
(七)提前終止的約定;
(八)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
(九)治安、消防、環(huán)保、衛(wèi)生、安監(jiān)責任;
(十)出租、承租雙方將合同爭議提交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溫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有關條款。
租賃合同如有特殊要求,須事先經市機關事務局同意,方可簽訂。
第十六條 房產的租期應根據行業(yè)和房屋性質的不同情況合理確定,租賃期限一般為1-3年;特殊情況下可由房產出租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機關事務局審批,市政府直屬管理的單位直接報市機關事務局審批。經批準后最長租賃期可放寬至5年。
第十七條 對于公開招租未成交的房產,原則上仍應以起始價再次實施公開招租。對以起始價公開招租2次仍無人參與競拍的房產,由房產出租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機關事務局審批,屬于市政府直屬管理的單位,直接報市機關事務局審批。經審批同意后,逐步降低起始價重新進行公開招租,但降低的金額不得超過前次起始價的20%。
第十八條 房產出租單位自行組織招租的,應在公開招租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公開招租結果報告表》,隨同《租房合同(協(xié)議)》復印件,報市機關事務局備案。
第十九條 各類機關事業(yè)單位出租房產的租金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統(tǒng)一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條 房產出租當年的第一期租金,在簽訂合同時收?。ㄗ饨鸶鶕贤淖赓U期限,按月計算到當年年底),之后在每年的11月底前收取下一年度的租金。
第二十一條 出租房產的移交使用在房產出租單位和承租人之間進行。承租人按規(guī)定付清第一期房屋租金和履約保證金后5天內辦理房產使用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出租收入的分配,按房產來源及使用單位具體情況,實行分類管理,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無償調撥房產的出租收入,統(tǒng)一納入財政收入預算;
(二)對“以房養(yǎng)人”、“以房補差”的單位,確實需要負擔非財政供養(yǎng)人員支出的,報市政府批準后,可實行按收入比例分成辦法。
第二十三條 租賃期間的水、電、物業(yè)管理等相關費用,按照“誰使用、誰支付”的原則,由承租人支付。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投入的固定資產或裝修費用,在租賃期滿后出租單位不得折價收購。
第二十四條 房產出租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對出租房產的日常監(jiān)管職能,及時制止承租人違反合同規(guī)定的行為,如發(fā)現(xiàn)承租人有違約行為,要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被收回的出租房產,房產出租單位按照本細則規(guī)定的招租方式和程序重新招租,已收取的違約金按照房租收入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租約期內凡因城市規(guī)劃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響,需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經房產出租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機關事務局審批,屬市政府直屬管理的單位直接報市機關事務局審批。
經審批解除租賃合同的,房產出租單位應提前通知承租人,妥善處理好租賃關系,將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退還給承租人,同時做好房屋騰空前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原租賃協(xié)議到期后不得續(xù)租,其所租用的房產必須由房產出租單位依照協(xié)議規(guī)定收回,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招租。
第二十八條 房產承租人不得自行將房產轉租,確需轉租的,須征得出租人同意,解除原資產租賃合同,并由出租人與新的資產承租人簽訂租賃協(xié)議。
第二十九條 原出租房產租賃期滿不再出租的,房產出租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機關事務局備案,屬市政府直屬管理的單位直接報市機關事務局備案。
第三十條 市監(jiān)察局、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按照各自職能對出租管理實施監(jiān)督指導。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本細則規(guī)定,擅自出租房產的;
(二)將房產以聯(lián)營等名義取得固定經濟利益,逃避房產出租管理的;
(三)故意壓低招租底價,招租底價與同類地段相比明顯偏低的;
(四)未按合同約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規(guī)定時間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頂?shù)直締挝毁M用、換取福利等方式抵交租金收入的;
(五)租金收入未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或未納入單位預算管理,坐收坐支、以收抵支的;
(六)未按會計制度規(guī)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設“小金庫”,擠占、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的;
(七)在房產出租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八)其他違法違紀或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應如實向資產評估等社會中介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獨立執(zhí)業(yè),社會中介機構不得違規(guī)操作。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施行前尚在履行的租約,可維持原租約直至租期屆滿,原租約履行結束后,一律按本細則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機關事務局負責解釋,自2013年5月15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zhí)行。
附件:1.瑞安市機關事業(yè)單位房產出租審批表
2.瑞安市機關事業(yè)單位房產出租備案表